朗读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着力推动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信息化建设,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信息化监控能力,严防重大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重大水利建设工程中试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重要性
水利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系统是利用视频探测技术,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实时图像显示、记录、传输、管理的系统,是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落实施工企业质量与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是提升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的必然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运用作为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的重要内容,纳入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切实抓好落实。视频监控记录可作为项目建设管理中督促整改、违规违约处理、质量与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和有关奖惩的依据。
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范围
在以下重大水利建设工程试行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一)百项千亿防洪排涝工程;
(二)扩大杭嘉湖南排长山河排水泵站工程、扩大杭嘉湖南排南台头排水泵站工程、扩大杭嘉湖南排杭州八堡排水泵站工程、舟山大陆引水三期工程、朱溪水库工程等国家重大水利工程;
(三)大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对符合上述范围的项目,但建安工程形象进度已过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其他水利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
水利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原则和建设要求应符合《浙江省水利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程(试行)》(浙水信〔2016〕2号)有关规定。
(一)安装时间
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原则上按施工标段划分部署实施。各主体工程施工标段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批复后1个月内完成首批摄像头及网络的安装。主体工程已开工的项目,各主体工程施工标段应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首批摄像头及网络的安装。暂不具备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条件的工程,可待条件具备后再安装。已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平台或设备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程(试行)》(浙水信〔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厅信息中心应加强技术服务,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完成首批摄像头及网络安装后,协助填报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视频监控平台相关信息,完成视频接入。
(二)监控前端(摄像头)安装位置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特点,合理选择监控前端(摄像头)位置,位置布设及数量应满足对监控对象的有效观察。工程完工后,方可拆除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或用于工程运行管理。
以下重点区域和部位应布设视频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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