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稽察,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促进水利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0年6月18日
浙江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稽察,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促进水利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稽察,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组织的水利稽察工作。各设区市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水利稽察工作。
第四条 稽察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以查促改、廉洁高效的原则,实行分级组织、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坚持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并重,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实施清单式稽察和销号管理。
第五条 水利稽察工作可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部门预算。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和有省级及以上投资的其他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稽察制度和工作体系,指导、协调全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二)制订年度稽察工作计划,发布稽察信息;
(三)组织开展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和复查;
(四)根据稽察发现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五)负责稽察人员的遴选、培训等管理工作;
(六)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省水利厅根据需要派出稽察组具体承担项目稽察任务,稽察组由稽察特派员或组长(以下统称特派员)、专家和特派员助理等稽察人员组成。项目稽察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快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稽察意见,按规定提交稽察报告;
(三)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特派员由省水利厅聘任,聘期两年,可以连聘。特派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厅(局)级及相应职级人员,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三)身体健康,能承担现场稽察工作,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分析研判能力;
(五)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经验。
第九条 特派员对现场稽察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现场稽察工作;
(二)审核专家稽察意见;
(三)签署并提交稽察报告;
(四)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五)负责现场稽察人员管理;
(六)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省水利厅通过设立稽察专家库的形式征集稽察专家,并实行动态管理。稽察专家一般包括前期与设计、建设管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以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合格,勇于担当,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较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二)身体健康,能适应长时间出差,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熟悉与承担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
(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相关的管理工作10年以上;
(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相当专业水平。
稽察专家应积极参加稽察活动,并协调好与所属单位的关系。
第十一条 稽察专家分工负责相应现场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查阅文件资料,检查项目现场;
(二)查清核实项目存在的问题;
(三)及时提交专家稽察意见;
(四)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特派员助理协助特派员做好相关工作,应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和公文写作能力,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稽察联络、协调和服务;
(二)起草稽察报告、起草整改意见通知并对其质量负责;
(三)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实行回避原则,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项目,或者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稽察公正性的项目。被稽察单位认为稽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向稽察组提出。
本办法所称被稽察单位,是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检测、招标代理等单位。
第三章 稽察内容
第十四条 水利稽察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抽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建设管理、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与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方面实施情况,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重大政策等贯彻执行情况。
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利稽察,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对前款所列内容进行全面稽察或对某项内容进行专项稽察。
第十五条 对前期工作与设计的稽察,包括检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编报、审查审批等情况;检查勘察设计深度和质量、强制性条文及审查意见执行、设计变更、现场设计服务等情况。
第十六条 对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有关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等情况。
第十七条 对计划下达与执行的稽察,包括检查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地方投资落实,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年度投资完成等情况。
第十八条 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稽察,包括检查资金筹措与到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工程价款结算,会计核算,竣工财务决算、固定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十九条 对工程质量的稽察,包括检查工程质量现状,各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质量制度建设与执行,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检测,实体质量控制、检验评定和工程验收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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