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为强化我省水利行业监管,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0年6月18日
浙江省水利监督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省水利行业监管,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的监督。
前款所称“本级”包括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
第三条 水利监督坚持统筹领导、分工协作,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省水利厅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省水利监督工作。
各设区市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监督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水利厅成立省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水利监督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省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省水利厅各业务处室负责本业务领域的监督工作。厅属事业单位负责为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 省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指导、统筹、协调水利监督工作;
(二)组织监督类规章制度的制定、宣传和贯彻落实;
(三)审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四)审定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责任追究方式;
(六)其它监督职责。
第七条 督查办职责:
(一)组织制定综合监督规定;
(二)组织编制、统筹省水利厅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三)审核各处室监督检查方案;
(四)组织开展涉及多个业务领域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反馈给相应的业务处室;
(五)审核各处室提出的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任追究建议;
(六)统计汇总各处室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七)组织对各处室完成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厅领导批示、水利部及水利厅督查发现问题整改等情况开展抽查;
(八)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各业务处室负责本业务领域的监督工作,具体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业务领域监督标准或细则;
(二)提出本业务领域监督检查年度计划;
(三)编制本业务领域监督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六)配合督查办开展多领域综合监督检查;
(七)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省水利厅所属事业单位,具体职责:
(一)参与监督检查工作;
(二)参与核查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协助汇总分析专项检查成果,对重点工作、系统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四)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各设区市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设置机构,确定职能处(科)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省、市、县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负责统筹开展涉及全省范围的督查检查并对市县“强监管”工作开展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市级负责日常监督和对县级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查核实,县级负责日常监督和问题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水利监督与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相互协调、分工合作。水利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单位、个人等涉水活动主体违反水法律法规的,可根据具体情节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或移送水政监察、其他执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
第三章 范围与事项
第十三条 水利监督范围主要包括: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水利资金使用,水利政务以及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等。
第十四条 水利监督事项主要包括:
(一)江河湖泊综合规划、防洪规划;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三)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
(四)河流、湖泊水域岸线保护和管理,河道采砂管理;
(五)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
(六)灌区、农村供水和农村水电管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水利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shuilitin/2021/0519/625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