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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

为加快推进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任务,更好地开展综合评估工作,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了《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能源局

2019年6月10日

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浙江省小水电生态环境问题,促进小水电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指导和规范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工作,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次小水电清理整改范围为5万千瓦以下小型水电站。全省已列入水利部《2018年度农村水电统计年报》的水电站,全部纳入本次清理整改范围。未列入2018年度年报但并网运行,或已报废但工程措施处理未彻底的小水电要一并登记上报并纳入本次清理整改。

第三条 小水电综合评估是为了完成小水电清理整改任务而采取的综合性评估活动。小水电综合评估提出水电站退出、保留和整改分类意见,为开展后续清理整改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条 县小水电清理整改联合工作组及其办公室牵头开展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工作。市级联合工作组做好指导、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为综合评估单位。评估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小水电综合评估的技术力量。

第六条 小水电综合评估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能源需求、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影响、电站布局优化、整改修复可行性等因素,评估内容包括水电站基本情况、立项审批(核准)情况、环境影响情况、安全情况等。小水电清理整改分类评估指标见附件1。

第七条 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主要包括信息填报、综合评估、评审与审查、上报与建档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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