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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11月10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不同)设立,并取得分支机构设立地计量认证证书、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水利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委托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在水利工程建设现场设置的试验室。

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测单位与检测人员管理

第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及《关于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联合审批的实施意见》(浙质联发〔2016〕6号)的规定,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及标准、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等要求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执行。

无相关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特殊质量检测业务,可委托相应的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七条 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应具备开展检测活动所需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进行期间核查或检定。

第八条 检测单位应当委派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以下简称检测员)实施检测。检测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水利部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检测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测单位从业。

第九条 检测单位应加强自律管理。水利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检测行业协会)应根据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实际需求组织检测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分支机构与工地试验室管理

第十条 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公章、检测项目、期限等。

分支机构应在设立地进行计量认证,并在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与设立地计量认证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质量检测活动。

分支机构的检测员应相对固定,人员专业与数量应满足检测业务需要。

检测单位对分支机构的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可委托检测单位或分支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

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单位或分支机构应经浙江省计量认证部门进行计量认证,并在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的公章、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检测项目、期限等。

检测单位对工地实验室的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检测单位或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

(一)工地试验室应满足工程建设相关试验检测要求的环境条件、设施设备和检测人员。

(二)工地试验室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应经过具备检定资质的检定单位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开展检测工作。

(三)检测单位应制定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规范工地试验室管理,并定期开展针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评审、质量体系内审,定期开展与工地试验室之间的比对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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