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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展会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浙商务联发〔2018107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商务展会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商务展会的规范管理和统筹协调,更好助力我省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我们对2016年印发的《浙江省国际性展会管理办法(修订)》(浙商务联发〔2016〕95号)作了重新修订。现将《浙江省商务展会及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日                


浙江省商务展会及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商务展会的规范管理和统筹协调,更好地助力我省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促进消费,提升浙江制造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展会是指我省以开拓市场、促进消费为主要目的,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类展览会、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

一、管理原则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管理规范、注重绩效。

(二)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市场化运作。

(三)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和年度计划管理相结合。

二、展会分类

(一)展会按照性质分为国际贸易展会和国内贸易展会。

1. 国际贸易展会是以开拓国际市场为主要目的,在境内外举办的、参展商来自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的展会,包括货物贸易展会、服务贸易展会和工程展会等。

货物贸易展会是指以有形商品为主要内容的展会。

服务贸易展会是指以无形的服务、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展会。

工程展会是指以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为主的展会。

2. 国内贸易展会是指以推广浙江产品、开拓国内市场、促进消费为主要目的,在境内举办的参展商以国内企业为主的各类展会。

(二)国际贸易展会按照重要性程度分为自办类、重点类和其他类三种类型。

1. 自办类展会是指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商务厅根据开拓国际市场需要,主动在境内外举办的展会。

2. 重点类展会是指与我省产业结构紧密结合、有一定规模的境内外重点展览会,分为政策性重点展和其他重点展两种类型。

政策性重点展是指由商务部组织,并要求省商务厅牵头组织我省企业参加的重点类展会。

其他重点展是指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商务厅组织我省企业参加的重点类展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新兴市场及“一带一路”沿线市场展会,我省企业参展面积在270平方米及以上(折合国际标准展位30个);(2)其他市场展会,我省企业参展面积在450平方米及以上(折合国际标准展位50个);(3)服务贸易展会,展区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上或参展单位10家及以上。

3. 其他类展会是指除自办类、重点类展会以外,根据开拓国际市场需要,由市、县(市、区)自行确定并组织企业参加的国际贸易展会。

三、展会支持范围及标准

对国际贸易展会和国内贸易展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详见附件),具体如下:

(一)国际贸易展会

1. 自办类展会。支持范围包括场地租赁费、展位基本搭建费、公共布展费、招商费、宣传及资料费、翻译费(仅适用于境外自办类展会)、展品运输费(仅适用于境外自办类展会)、安保费、工作人员境内外差旅费、承办费等,具体标准如下:

场地租赁费,指展馆租赁费,按照市场协议价予以支持。

展位基本搭建费,指国际标准展位(3m*3m)的搭建费用,配置标准为:一桌三椅三射灯,一个插座,一个纸篓,三面围板,楣板,展板等,按照市场协议价予以支持。

公共布展费,指标摊加帽及公共形象展示区的搭建布展费。货物贸易类展会根据举办地物价水平高低分四档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服务贸易类展会可采取整体搭建、统一布展形式实施,以展区整体面积计数,分四挡标准计算搭建布展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公共布展方案须经省商务厅事先审定。

招商费,指省商务厅主动在境内外以独立办展方式举办展会邀请专业客商参与的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2000元/展位。招商方案须经省商务厅事先审定。

宣传和资料费,宣传费指举办自办类展会在电视、网络、电台、报纸、杂志、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广告以及在展馆内外张贴宣传广告所发生的广告制作费、媒介发布费;资料费指展会发放所需宣传资料的编印费。根据展位数量或面积给予分档支持,每个展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资料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宣传和资料编印方案须经省商务厅事先审定。

翻译费,指境外自办类展会期间临时聘请翻译所发生的费用。每10个展位可配备1名翻译,每名翻译每天不超过1500元。

展品运输费,指境外自办类展会运输展品所发生的费用。每个展位最高支持0.5立方米运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展位数超过100个的或展品运往南美、俄罗斯独联体国家的,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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