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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国V车用汽柴油供应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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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国V车用汽柴油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

  为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我省已于2015年底提前一年组织实施国V车用汽柴油供应,取得了较好成效。但目前销售假劣车用油品、无照无证销售等非法经营行为依然存在,严重扰乱成品油流通秩序。为确保车用油品质量升级效果,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等8部门《关于做好全国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强制性标准车用油品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6〕27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面保障国V车用汽柴油供应。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发改办能源〔2016〕2730号和省商务厅等5部门浙商务联发〔2015〕39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全面保障国V车用汽柴油供应工作。一是严查销售低标准油品。要对本辖区内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进销台账开展检查,凡未按规定供应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点),予以整改或处罚,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是严格规范成品油流通。严禁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从无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严禁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严禁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按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汽、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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