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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性展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际性展会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我们研究出台了《浙江省国际性展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国际性展会管理办法

(试行)

 

为更好地支持浙江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产业竞争力,加强对国际性展会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统筹协调,完善管理规则和运作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际性展会是指经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认定的、在境内外举办的、参展商来自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进行跨境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展览会。

一、管理原则

1. 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管理规范、注重绩效。

2. 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市场化导向。

3. 实行分类管理和年度计划管理。

二、展会的分类

4. 国际性展会分为货物贸易展会和服务贸易展会。

5. 货物贸易展会是指以有形的商品为主要展示内容的展会,分为自办类展会、重点类展会和一般类展会。

自办类展会是指由我省独立在境外举办的展会。

重点类展会是指开拓新兴市场、与浙江产业结构紧密结合、有一定规模的展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新兴市场的展会,有2年以上的历史,浙江企业参展面积在以上(折合国际标准展位30个);浙江企业参展面积在以上(折合国际标准展位50个);商务部布置下达的政策性展会。其中境内重点展以全国性的政策性展会且省商务厅发文团体组展为准。

一般类展会是指除自办类展会、重点类展会外,列入全省年度展会目录的国际性货物贸易展会。

6. 服务贸易展会是指以服务为主要展示内容的展会,分为重点类展会和一般类展会。

重点类展会是指展区面积以上(含)或参展企业数10家以上(含10家)的服务贸易展会。

其余服务贸易展会列为一般类展会。

7. 每年四季度,省商务厅根据开拓国际市场的重点方向和本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省级外经贸促进政策予以支持的展会计划。

三、展会的支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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