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朗读
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09-05976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9-0006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09〕171号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17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创业培训工作,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打造浙江“创办你的企业(SYB)”创业培训品牌,现就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一)认定条件 申请成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机构资质方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以推动和促进微型、中小型企业发展为工作目标;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能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 2.创业培训方面。培训机构重视创业培训,承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有2名以上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讲师;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场地和设备。 3.创业服务方面。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 (二)认定程序 1.申请 要求认定为创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有关工商营业执照、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并填写《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调查表》(见附件1)。 2.初审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要求申请认定为创业培训机构的单位,根据认定条件,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评估,并按照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打分(见附件2),对符合初审条件的定点机构在《创业培训机构认定表》(见附件3)中签署意见,并将《创业培训机构认定表》《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调查表》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及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3.复审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801.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