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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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275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95—0020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7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劳险(1995173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现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试行意见》(浙政发(1993227号)发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199414号)和省政府领导“对现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按国务院6号文件精神补充个人账户内容”的指示精神,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并从有利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实际出发,现就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计算缴纳工资基数;超过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的基数。

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将职工由现行的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3%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4%。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并综合考虑个人负担能力而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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