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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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8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废止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劳培〔1995〕244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现将《浙江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浙江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规定
为加强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浙江省工人考核实施办法》、《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指劳动部统一印制的《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 二、证书的核发权限 1.《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伤合格证书》,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计划单列市辖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技师、高级技师的合格证书由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2.《技术等级证书》的核发权限: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发中级及以下证书;市(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发高级及以下证书;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省属单位、中央和部队驻浙单位及全省性统考的各级技术等级证书。 3.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其证书核发权限: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市(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核发中级及以下技术等级证书;省劳动行政部门和计划单列市核发高级及以下的技术等级证书。 4.凡需换取出国公证的证书者,须按劳动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由省或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换发证书。 三、申领证书办法 凡申领证书者必须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工人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申领办法是: 1.大专院校、技工学校、中专学校、职业中学、培训中心的毕(结)业生申领证书,由学校按隶属关系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领;经批准后组织学生到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接受鉴定(考核);合格者由学校凭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成绩通知书到劳动行政部门办证。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77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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