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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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8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5—0012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劳培〔1995〕110号 各市、地、县劳动(劳动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为培训目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按需施教的原则,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突出技能训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劳动者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培训期限; (二)有与培训目标相适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 (三)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及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适应培训规模的固定培训场地、必备的教具和实习(实验)设备;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 (一)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遵纪守法,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经验。 (二)初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一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77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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