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局 浙江省人事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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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局 浙江省人事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156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81—0003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局、浙江省人事局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 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浙劳薪〔81〕173号 浙人字〔81〕052号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凡本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在执行《探亲规定》的时候,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四、在计算连续工作时间的时候,包括转为正式职工以前的试用期、临时工作期、见习期、实习期和熟练期。经组织批准调动,其调动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五、大、中专毕业生、学徒、见习生、实习生、熟练工在学习、见习、实习、熟练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可当年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下半年转正的自下年度起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但对原是复员退伍军人的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和熟练工,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六、职工的配偶是实行休假制度的教职工,应该由配偶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探亲,职工本人不能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如果这种假期少于《探亲规定》的假期,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76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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