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浙政〔1986〕35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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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浙政〔1986〕35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13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86?0004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4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浙政[198635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

浙劳人险(86128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浙政[198635号《批转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给退休职工适当加发退休补贴费的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有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解答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根据《通知》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享受加发退休补贴费:

1.退休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

2.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时享受百分之百本人原标准工资退休费的;

3.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

二、关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计算,均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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