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浙政〔1986〕35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
朗读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浙政〔1986〕35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13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86?0004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浙政[1986]35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 浙劳人险(86)128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浙政[1986]35号《批转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给退休职工适当加发退休补贴费的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有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解答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根据《通知》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享受加发退休补贴费: 1.退休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 2.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时享受百分之百本人原标准工资退休费的; 3.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 二、关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计算,均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751.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