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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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3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2—0009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个人缴纳 浙劳险〔1992〕115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了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增强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和养老保险参与意识,根据省人民政府浙政〔1992〕13号《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有关规定,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68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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