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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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21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90—0001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7
法规正文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审发《浙江省关于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职改字[1990]11

各市()、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宁渡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关于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一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浙江省关于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若干意见

  为了更好地调动民办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办科技实业的发展,以适应科技体制改革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里关于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文件精神,对我省民办科技机构专业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如下意见。

  第一条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在省、市()、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科委为主,科协参加,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民办科技机构,是指财产属于职工群众集体所有或者投资者私人所有,实行自筹资金、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实行技、工、贸等综合经营、新技术产品的研制、推广为主要业务的组织。

  第三条凡在经各级科委审查批准,并经工商行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上述民办科技机构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一年以上(含满一年)的固定专业科技人员(不包括利用业余时问或经单位批准到民办科技机构中兼职的科技人员),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定相应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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