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当前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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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当前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212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90—0003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7
法规正文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关于当前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浙职改字[1990]33

各市()、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宁波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当前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当前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复查工作结束以后,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浙职改字(1989)02号、(1990)10号文件精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补缺评审工作将陆续开展。为了加强对评聘工作的管理,保证评聘质量,现对评聘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当前,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和聘任工作,事业单位一般仍按等额评聘的办法进行,企业单位仍按差额评审和单据本单位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报经业务部门批准后,由行政领导在评审通过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的办法进行(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试点的计算机软件人员和统计人员,经考试合格,承认其有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的来源,是由自然减员出现的专业技术职务空额和首诙评聘剩余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各单位均不突破上级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

  为了加强对各单位自然减员情况的了解和管理,各事业单位应在单位应在每年年度前将当年自然减员的情况上报当地县以上人事、职改部门备案,省直单位报省职改办备案,各县由市地汇总上报职改办。属于自然减员补缺评聘的,必须坚持先减后补的原则。

  对于根据浙职改字[1989]02号文件规定,经批准在部分省属事业单位评审认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工作,仍按原批准认可的控制数内进行。经评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被聘任,调离或离退等减员后,其高级职务资格数不得再补评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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