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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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242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93—0006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7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方法试行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劳险[1993]1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颁发的《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请一并执行。

一、范围和对象

《试行意见》适用于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其它企业的全部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系指我省全部职工的平均工资,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由省劳动厅根据省统计公报每年四月发布。

2.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历年缴费工资所占相对应年份的全省社会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离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乘积。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是:首先,用职工历年缴费工资除以本省相对应年份的社会平均工资,求得每一年的指数;然后将每一年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最后将平均指数乘以职工离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即得出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3.职工当年缴费不足一周年的,其当年指数按其实际缴费月份的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求得。

职工离退休当年的指数,按其实际缴费月份的缴费工资除以上一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求得。

4.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其指数应包括实际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和视作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对按规定可以视作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如职工的缴费工资记载不全或难以查清的,各县市可统一核定一个替代指数。替代指数的计算方法为:以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前十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与全省相对应年份的社会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并按照改革后基本养老金总体增长幅度不超过改革前实际水平的5%和各地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5.计算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其指数应计算到小数点后三位。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到分。基本养老金见分进角。

6.职工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按规定视作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以周年计算,不足一周年的,可将缴费的月数计算成以年为单位计发缴费养老金。即:以实际缴费的月数除以十二个月,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7.上一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尚未发布之前离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可先预发,待省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再按规定计发,多退少补。

8.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职工和从事井下高温及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增发基础养老金之后,其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从事井下、高温和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按规定可折算的工龄,不能视作缴费年限。

9.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之后,企业各类职工凡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作时间,不得视作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

10.按省劳动浙劳险[1993]143文件规定,对固定职工因非本人原因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原下乡知青、复员退伍军人、精减退职职工和被企业辞退的固定工,被招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招用或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前的工作时间,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视作缴费年限。

1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年及其以上、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退职。从推出工作岗位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时止。基本养老金标准为:基本养老金按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缴费养老金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8%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国发[1978]104、浙[1988]1、浙劳险[1992]150、浙劳险[1993]99文件规定的退职生活费和生活补贴费不再发给,情况、其它国家和省有关对退职人员发放物价、生活补贴的规定仍继续执行。物价补偿办法参照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12.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职工,按现行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由企业填报省统一的《企业职工离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表式附后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定,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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