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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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30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6—0017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文件 浙人才〔1996〕19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在浙部属单位人事处(干部处): 现将《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对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深化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加快工作步伐,积极稳妥地发展人事代理制度,并使之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人事人才交流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通知 抄报:人事部 抄送:省政府法制局 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深化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和省人事厅《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代理是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是指在国家人事法规政策指导下,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人才择业自主权,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为综合代管部门,受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委托,为其在人事方面提供社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人事政策法规为依据,符合人事管理行为规范。人事代理行政效力受国家人事法规的保护。 第四条人事代理的主要对象是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以及其他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各类流动人员和要求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以及经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与委托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委托对象提供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第六条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一)人事政策咨询与规划。向委托代理单位提供国家人事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服务;协助委托单位进行人事规划设计,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帮助委托单位解决人事工作中的问题。 (二)人才招聘引进。根据委托单位工作和发展对人才的具体要求,代拟和代发人才招聘启事,组织报名、考试、考核、素质测评工作,提出初选名单。根据单位的特殊需求,向省内外、国外招聘引进人才。 (三)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为委托单位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申报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需求计划,为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接转档案,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四)代办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手续。为委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定及资格考试报名、晋升推荐手续,组建相应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部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与评议推荐工作。 (五)人事档案管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管理委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考绩档案,为委托代理人员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接转党团员组织关系、办理出国(境)政审手续、代办集体户口落户、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六)办理在职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手续。根据单位工作需要,为聘用人员接转人事关系、党团员组织关系等;为合同期满流动者,办理人事关系转出手续。 (七)聘用合同鉴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合同鉴证。 (八)协调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争议。受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委托,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流动争议申请,进行调查、取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解或提交仲裁。 (九)开展岗位及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单位对人员素质和技能的要求,进行岗位知识及专业技能培训,为单位代培中、长期专业人才。 (十)按照有关协议,向社会推荐委托单位的辞聘、解聘人员重新就业。 (十一)代办失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为委托单位代管人员代办失业、养老保险。 (十二)为委托单位承办其他人事管理事宜。 对个人委托的人事代理,可参照上述人事代理内容提供代理服务。 第七条人事代理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人事代理应明确代理的期限。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62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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