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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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407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99—0032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8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

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办[1999]112

浙财社[1999]24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温州市及所属各县(区)、萧山、余杭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保委),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全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资金,要坚持实行企业、社会(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财政各负担1/3的办法、财政负担部分,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负担,地主企业由地方财政负担。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原则上全部由本企业承担。对企业承担的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审核,对尚未到位的要加强督促检查,保证资金落实到位。社会筹集部分按照失业保险费缴纳关系,主要通过失业保险费提高征缴标准后增缴部分解决。企业、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各级财政要给予保证。各地对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到位情况和下岗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充分发挥其发放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促进再就业的整体功能。下岗职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照随下随进,出大于进,进中心必须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出中心必须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进行运作。对经做工作仍坚持不进中心和进了中心不肯签协议的,不再统计为下岗职工,不发基本生活费,原企业可参照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比例,为其续缴三年过渡期的社会保险费,期末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再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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