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法规名称 | 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6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4—0007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劳培〔1994〕215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已经劳动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义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以劳动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考核、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资格考评。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下列人员必须接受职业技能鉴定: (一)凡属技术工种的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培训期满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 (三)需办理技术等级公证的出国人员;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其他劳动者,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 首批试点工作按照劳动部颁发的50个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严格申报条件。凡未颁布《规范》的工种,原则上按如下要求确定: (一)学徒期满或经各培训机构初级技术等级培训结业,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鉴定。 (二)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过正规中级工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鉴定。 (三)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种以上或经过正规高级工培训,以及高级技工学校,高级职业技术培训专业班的毕(结)业生,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鉴定。 (四)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可申报技师资格考评。 (五)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考评高级技师条件,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六)有特殊贡献或参加国家和省级技术比赛获得名次,经本单位推荐,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中级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高级以上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受间隔时间限制申报高一级考核。 (七)一般不得越级考核。 二、申报程序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工种对口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报名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经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核后发给准考证,按规定时间、方式参加考核、考评。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及方式 一、鉴定内容 (一)鉴定技术等级,以劳动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劳动部与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鉴定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 (二)鉴定技师,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技术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成果。 二、鉴定方式 (一)鉴定技术等级的方式。技术(业务)理论考核,采取笔试或答辩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采取实际操作或模拟生产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生产作业项目或选择典型工件加工进行考核。 (二)鉴定技师资格的方式: 1.工作业绩考核,以日常生产工作业绩考核记录和技术成果证明为依据,结合单位对其解决生产工作中的关键难题及传授技艺、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评议进行。 2.技术(业务)理论知识考核,采取笔试、答辩、并结合个人总结或论文评定进行。 3.技能考核,采取结合生产、现场分析、判断、排除、解决、处理生产疑难问题或典型工件加工等形式进行。 三、技术(业务)理论与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技师加工作业绩考核),各项成绩均达六十分以上为合格;八十分以上为良好;九十分以上为优秀。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一、劳动行政部门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综合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实体、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的积极性。 省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制定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包括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布局); (二)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办法; (三)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四)组建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五)审批省内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行业某些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核发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六)核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七)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并管理鉴定技师的考评员。 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市、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省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制定当地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对当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组建市、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四)审批本市、地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核发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五)核发《技术等级证书》,(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限发中级); (六)管理本市、地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县(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县(市)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县(市)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核发初、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限发初级)。 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是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事业性单位,是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业务指导的中介机构,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57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