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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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24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92—0001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7
法规正文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企事业单位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职改字[1992]1号

各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浙江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业经人事部门职称司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省职改办。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日

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

职务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结束以后,按照省职改领导小组浙职改字(1989)02号、(1990)10号等文件规定,全省企事业单位开展了补缺评聘工作,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逐步纳入了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为了坚持聘任制的原则和方向,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1991)4号、7号、8号、9号、11号、17号等文件精神,现对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经常性评聘工作的依据

  经常性评聘工作,应按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1991)11号等文件和省职改领导小组最近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在新修改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出台前,任职条件仍按原各职务系列《试行条例》规定掌握。

  二、关于事业单位经常性评聘工作职务指标(岗位)的来源

  1.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由省下达给各地、各单位的职务指标节余部分,可转换为职务岗位数;

  2.各单位因自然减员、解聘(辞聘)、人员流动等出现的岗位空缺数;

  3.国家新增拨的职务岗位数和增资额;

  4.根据国办发(1991)14号文件规定,符合一定年龄条件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职务给予的专项指标(岗位);

  5.按照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文件规定,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资格的正常定职;

  6.按照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文件规定,对接收安置的军队专业干部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增设的职务岗位。

  三、关于经常性评聘工作的范围与重点

  凡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并符合各职务系列《试行条例》规定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重点解决专业技术要求高、工作任务繁重、人才比较密集单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以及新建单位评聘问题。评聘的重点对象是符合晋升条件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不搞论资排辈,不搞平均主义。

四、关于岗位设置和岗位数额控制

  1.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是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单位必须确立因事设岗,择优聘任的观念,在认真总结首次评聘工作岗位设置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合理调整、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调整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应遵循既要根据工作需要,又要结合可能的原则进行。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要根据国家批准下达我省的岗位数额,提出本省企、事业单位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单位的最高设岗档次和高中初级职务结构比列方案,经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执行。各企、事业单位具体设岗,只能在下达的结构比例内进行。

  经调整后的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报县以上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企业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以上人事、职改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需再调整时,要重新上报审批备案。

  2.事业单位在上级下达的岗位数额和工资总额内,企事业单位在上级批准的结构比例方案内,根据岗位设置开展评聘工作。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增加岗位数额和工资额。

  3.对一九九一年以后新建的事业单位(含企业转事业),应在批准的人员编制和工作总额内,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岗位设置方案须经市地职改办批准,省直单位报省职改办批准。

  4.事业单位因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原下达的岗位数收归现主管部门管理,原主理部门不得重复使用。如行政隶属关系跨越市地或厅局的,应由交接双方到省职改办理核转手续。

  5.一九八年以来由事业转为企业的单位,按企业的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原下达的岗位数额由所在市地或省级厅局收回,报省职改办同意后,作为机动数使用。

  6.一九九一年后,对经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高数、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个职务系列的事业单位中,有才华、有突出贡献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35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的;40岁以下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由市地或省级厅局报省职改办核准,所需岗位数额由省职改办专项追加。这些人员如有自然减员,追加的岗位数额不作本单位补缺评聘之用。

  对已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休手续的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博士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以及明确有培养博士生任务的高级专家,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延续离退休期间,经省或市地职改办批准,可不占单位的岗位限额。

  7.事业单位中一九九一年后由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实具备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所需岗位数额经市地或省级厅局同意后,报省职改办核准增加。

  8.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市地或省级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抄报省职改办备案。兼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9.各级各单位对下达给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要进行清理,建立《专业技术岗位数额清单》(附表一),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五、关于任职考核

  1.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制定有各自特色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开展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工作。考核应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水平、能力为主要内容,并包括职工道德、工作态度和勤惰表现。考核要贯彻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当年度未进行考核的单位,下年度不得进行评聘工作。对没有考核材料或考核材料不全的个人,不予推荐和评审。

  2.对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分别进行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该年度内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及由此反映出的水平和能力;任职期满考核应以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约规定的任期目标为主要内容。任职期满考核可在任期满前两个月进行。

  考核采取本人撰写工作小结、群众评议、专家和领导评鉴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一般控制在单位被考核人员的15%左右。对任职期满考核优秀者,才可考虑晋升;称职者可以续聘;对基本称职者,要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对不称职者要予以解聘或低聘。

  3.各级各单位应加强业务考绩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将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材料、考核结果填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附表样四),放入考绩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考绩档案人事档案一并调转。对没有考绩档案的个人(除属第一次评聘职务者外),不予推荐评审。

六、关于评审

  1.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一定要按照《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中央、省两级人事职改部门规定的有关政策严格掌握。对政治标准、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要全面衡量,不搞攀比,不照顾、迁就。

  2.评审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对虽不具备规定历学和资历,但在本职工作岗位上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破格推荐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破格推荐对象,必须是本单位年度考核成绩名列前茅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破格推荐条件,由省系列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中级职务破格条件,由各市地和省级厅局制定。破格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对象必须经市地职改办或省级厅局审核同意,报省职改办备案。每次破格晋升人数不得超过评委会一次评审晋升人数的百分之十。

  3.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虽具备规定学历,但专业不对口人员,现担任员级,助理级职务期满,要求晋升高一级职务的人员,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基础理沦、专业知识的考试,先考后评。未经考试合格的,除符合破格条件者外,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基础现论、专业知识的考试工作.目首先在少数系列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其他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已列入全国资格统考范围的,参加全国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没有列入的,暂不进行考试。

  4.对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有外语(含古汉语、医古文,下同)要求的,在评审前必须参加外语考试。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语考试,由高级职务评委会挂靠单位组织,考前试题须经省系列主管部门审定同意;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语考试,:由市地或省级厅局统一组织。考试事先不明确内容范围,坚决杜绝一切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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