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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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464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99—0010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0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1999121号  

省级各单位,驻浙部属单位,有关市县劳动局(人事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规定,现就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严格按省劳动厅浙劳险1999100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1、凡在杭省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由省劳动厅负责审批;非在杭省属企业,凡由省级主管部门任免的企业领导退休、退职,由省劳动厅负责审批,其他职工退休、退职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正常退休由直接与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生业务结算关系的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退休、退职由省劳动厅负责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不得将正常退休审批权限下放。省劳动厅有关职能部门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退休的情况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3、原非行业统筹的在杭部属企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退职由省劳动厅负责审批。  

二、省部属企业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手续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办理程序为:单位填写《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及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退休、退职审批部门审批,并由审批部门发给《职工退休证》或《职工退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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