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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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30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6—0010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浙劳险〔1996〕87号 (1996)财工26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6〕55号、〔1996〕财社15号)中关于“1996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金参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增发离休金的水平予以调整”的规定,依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执行国发〔1995〕32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退〔1996〕37号、〔1996〕财行17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企业中1995年12月31日以前离休的干部,从1995年10月起适当提高离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52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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