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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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343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98—0029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8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文件

浙劳力[1998]180号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依法规范下岗分流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分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内部分流人员,企业应按分流后的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对分流到企业自办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体的人员,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由新法人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对由企业组织劳务输出分流的人员,企业应根据与劳务输入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劳务输出的下岗人员,在托管协议基础上签订劳务协议;下岗人员通过自身努力在其它单位找到有一定收入的岗位,且又未转移劳动关系的,可以纳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企业劳务输出的管理范围。

三、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离岗退养的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有关离岗退养的专项协议。离岗退养人员符合退休条件时,企业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关系。

四、对要求自谋职业的人员,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解除劳动合同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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