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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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51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0—0015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险[2000]11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市、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各行业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委[1999]39号)提出的“加快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进程,争取在2000年基本实现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逐步实现退休人员的社区管理”的要求和劳动保障部对我省提出的今年要完成85%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会化发放的工作目标,我厅制定了《2000年各市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目标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 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支付的重要手段,是企业退休人员过渡到社区管理的重要条件,也是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的重大举措。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作为今年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之一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组织专门的工作队伍,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下达分县市、分行业的指标和进度,并加强督查指导,认真组织实施。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所有企业离休人员要首先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从参加之日起就要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各市、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要报我厅备案。 二、建立健全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的新机制。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银行等社会服务机构网点分布广泛、服务设施完善的优势,委托其发放养老金,改变由企业代发养老金的传统做法。对于居住地偏远和有特殊困难不能前往社会服务机构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向他们寄达养老金。在企业内设立派出机构或由企业退管组织代发养老金的做法,不能减轻企业负担,也不利于实现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应尽快调整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省劳动厅、省工商银行关于代发养老金的通知精神(浙劳险[1999]194号),主动与银行系统协调配合,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和联系网络,落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和离退休人员免收手续费的有关规定,并努力创造条件,为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提供优质服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要积极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有关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方面的咨询、查询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 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是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重要基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配置必要的设备,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并加强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及时准确地为社会服务机构和离退休人员提供服务。 四、实行全额征缴养老保险费,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周转金制度。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47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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