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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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52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废止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劳社培〔2000〕18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保证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推动职业技能培训,调动和鼓励劳动者钻研职业技能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区域内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组织参加省外、境外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职业技能竞赛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开展,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组织的开展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四条职业技能竞赛分为省级、市(地)级和县(区)三级,每级分为两类。跨行业(系统)面向社会的为一类竞赛,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单一行业(系统)的为二类竞赛,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系统牵头组织。 省级一类技能竞赛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可冠以“浙江”“全省”等竞赛活动的名称。省级二类技能竞赛由省级行业部门或系统组织牵头举办:可冠以“全省(浙江省)××行业(系统)××职业(工种)”等竞赛活动的名称。其他竞赛不得冠以“全省”“浙江”等名称。 第五条省、市(地)、县级举办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应选择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影响较大的职业(工种)开展竞赛活动,优先选择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举办竞赛。市、县级组织一类技能竞赛每年不得少于10个工种。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46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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