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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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51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0—0013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1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2000]96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0]6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养老保险县、市统筹。

自198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市统筹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十多年的艰苦努力和积极探索,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县、市统筹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发展不够平衡。有的政府部门认识不够到位,工作力度不够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不够广、基金收缴困难,企业欠费持续增长,基金保障能力下降,支付压力日趋加大。去年全省有40个县、市发生赤字,赤字金额达4.94亿元。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险体系,省政府浙政发[2000]68号文件决定,“全省继续实行以县、市为统筹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县、市政府要对本地的养老、失业保险等工作负全责,并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责任制。”为此,各地必须进一步抓好县、市统筹的巩固和提高工作,依法完善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完善县、市统筹的重点是按照全省统一的规定,在规范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象、项目、基金提取基数和比例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县、市养老保险基金保障能力。

二、依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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