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实施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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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事业单位实施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466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9—0001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0 |
法规正文 | 关于事业单位实施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就〔1999〕143号 浙财社〔1999〕40号 浙人退〔1999〕123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实施失业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我省境内的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浙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所有在职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应参加失业保险,其他人员暂不参加失业保险。 二、经费来源和列支渠道 失业保险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单位缴纳部分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为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农民合同制工人及农民临时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44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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