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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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66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废止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2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 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专[2002]65号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 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的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关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报考条件中涉及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报名当年年底。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二年四月三日 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 人发[200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适应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服务于市场经济的需要,经人事部、财政部研究,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原《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学》科目,从今年起改为《资材评估》、《财务会计》,其它科目不变。 二、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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