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经贸委转发人事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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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经贸委转发人事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65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废止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2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转发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2〕231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经贸委(经委、安全生产管理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人事厅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统一管理,共同对全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省人事厅具体负责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工作;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征订、发行、考试前培训以及考试合格人员资格证书的注册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二、考试报名条件中涉及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三、资格考试的考场统一设在杭州。有关考试的具体时间和考务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全省不再进行相应专业的资格评审和考试。 五、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人员须填写《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有效的学历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和任职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论文或出版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的复印件,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由所在单位向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经市人事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原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及盖章。各市将申报名单和材料汇总后(汇总表见附件),于12月10日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部属单位直接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地、各单位上报的申报人员,经省人事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复核后,参加省里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及法规方面知识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统一报送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在我省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在中介机构中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由省人事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局制定具体办法。? 七、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鉴于此项工作要求严、标准高,涉及面广,请各地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互相配合,通力协作,严格按照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搞好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推荐工作,确保整个制度顺利实施。?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在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二年九月三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CerifiedSafetyEngineer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六条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第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第十五条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六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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