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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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636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2—0032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2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62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过银行、邮政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是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对目前仍由原行业统筹企业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必须在6月底以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委托发放机构一经选定,一般不作变动。如因特殊原因必须变动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酌情办理变更手续。

三、建立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制度。离退休人员必须每年按规定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居住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要运用指纹采集系统等各种高科技身份验证系统、定期向离退休人员生存状态进行认定。对部分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要提供上门服务。

四、建立离退休人员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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