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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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59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1—0003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2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转发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1〕81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在省人事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人事厅负责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以及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发行、考试前培训以及考试合格人员资格证书的定期登记工作;具体的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二、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严格按照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人发〔2001〕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报名条件中有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关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三、全省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人发〔2000〕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质量专业中、初级职业资格,可按照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人发〔2000〕12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从2002年起,全省不再进行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五、实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鉴于此项工作要求严、标准高,涉及面广,请各地人事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互相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在接到文件后,请抓紧向企业和有关单位进行文件精神的宣传、贯彻并做好报名组织工作,确保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完善市场经济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质量专业技术人才,加强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产品竞争力,经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决定,在工程系列质量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现将《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事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及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质量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质量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的原则。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质量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六条质量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作为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作为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质量工程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40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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