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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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67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2—0001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2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 浙劳社就〔2002〕184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职工,从2003年1月l日起,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已经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地区,应对照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个人缴费记录制度。 二、为了确保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内容准确、统一,我们组织力量对原“浙江就业2000”软件进行了升级,增加了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请各地尽快配置“浙江就业2000”软件,及时建立计算机管理的个人缴费记录,并按规定对数据进行备份。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规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的行为及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程序,准确审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确定待遇期限,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的规定,各地应当在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记录的同时,普遍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以下简称个人缴费记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个人缴费记录的实施范围及基本原则 个人缴费记录的对象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职工。个人缴费记录要简明、准确、安全、完整,便于操作、查询。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适当方式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建立个人缴费记录的实施单位及记录依据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38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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