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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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646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2—0022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2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执行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按照劳动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职责与权限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行政监督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全过程监督,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基金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强对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监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支付和基金存储运营情况,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或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财政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纠正和制止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对拒绝监督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或不如实反映问题的机构,应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政策的情况。 1.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基金的合法性; 2.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情况; 3.参保对象领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4.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统计报表制度的情况; 5.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1.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质量;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386.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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