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规范和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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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规范和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650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2—0016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2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

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规范和工资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2〕90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驻浙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和工资管理,是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这方面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技术工人的岗位等级设置

(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岗位等级设置实行比例控制。高级工的岗位设置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技术工人总数的30%,中级工不超过40%。

(二)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岗位实行职数限额控制。技师岗位职数原则上按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3%确定。因技师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充。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设高级技师岗位。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岗位等级设置比例和技师岗位职数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和管理。

二、技术工人的聘用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职业资格)和技师岗位聘用制。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取得的技术等级(职业资格)和技师资格证书是聘用的必备资格条件,是否聘用由单位根据其聘用条件、岗位设置、技师职数、考核结果及经费来源等情况综合确定。聘用期限根据单位具体情况确定。

(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聘用的年限条件:

1.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聘用高级工岗位:

(1)工作年限20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4年以上;

(2)从事本工种工作17年以上;

(3)在中级工岗位上工作满5年。

2.取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聘用中级工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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