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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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61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2—0041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2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168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属各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研究,并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身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85号、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48元的标准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给参加工作时间早、基本养老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23元乘以2001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5770元/年)的比值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金额见分进元)。据此,各市第一部分月调整标准为:  

宁波:28元杭州:26元金华:23元  

台州:23元嘉兴:22元温州:21元  

绍兴:21元舟山:21元衢州:21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仍以连续工龄作为划档依据。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调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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