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第一部分调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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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第一部分调整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56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1—0024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第一部分调整标准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1)113号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提高浙江省社会保障等待遇问题意见水平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24号)的规定,在你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调整的第一部分,按25元乘以2000年杭州市职工平均工资(13715元)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即28元确定。请按规定尽快做好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工作。 二零零一年四月三十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发(2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36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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