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66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3—0053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3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 文件 浙劳社区[2003]152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源: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保障厅联系。 二〇〇三年八月七日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增强定点医疗机构竞争意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48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原则是: (一)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二)采取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力求考核全面规范; (三)因地制宜、分类处理,根据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结构特点,合理确定考核结果和考核等级。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统筹地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内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自查情况和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监控情况。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34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