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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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663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3—0053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3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 文件

浙劳社区[2003]152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源: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保障厅联系。  

  二〇〇三年八月七日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增强定点医疗机构竞争意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48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原则是:  

  (一)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二)采取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力求考核全面规范;  

  (三)因地制宜、分类处理,根据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结构特点,合理确定考核结果和考核等级。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统筹地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内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自查情况和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监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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