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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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714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3—0016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3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

浙劳社监督〔2003〕168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81号)和《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劳社部发〔2003〕5号)文件精神,依法开展基金监督,不断提高现场检查质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重要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则》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准确掌握《规则》,增强依法实施基金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规则》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规则》的颁布实施不仅为建立基金监管制度基本框架充实了新的内容,而且为依法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供了政策依据。各地要结合学习《规则》,积极开展基金监督业务培训,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认真学习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政策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使其熟知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解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业务流程,掌握金融、财务、会计和审计等知识,精通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方式,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专业素质和监管水平。?

二、按照《规则》,积极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检查的规律,加强与当地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的协调,不断解决贯彻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要认真总结过去工作的经验,搞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等各项基金管理的现场监督,主动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保险金支付和管理的监督,逐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情况的监督,切实维护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

三、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现场监督质量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基金监督机构要树立监督服务的观念,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帮助被监管单位改进工作,确保现场监督工作质量。各地要制定全年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检查覆盖面不得低于20%。各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现场监督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不断提高现场监督质量。?

四、认真做好现场监督工作报告和现场监督工作情况表的报送

各级基金监督机构,年终要认真总结经验,逐级报告现场监督工作情况,并填写《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工作情况表》。各县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现场监督工作报告和《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工作情况表》报各市,各市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全市现场监督工作报告和汇总后的《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工作情况表》报省厅基金监督处。?

附件:1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工作情况表(略)

2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


○○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2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现场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五日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

第一条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现场监督,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的实地检查。

被监督单位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依据本规则

对下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二)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劳动保障部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部署及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的社会保障基金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专项监督检查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财政、金融和审计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相应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任务,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长有权对检查组成员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检查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成员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由基金监督机构委托的有关单位或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组成。

检查遇到重大问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请示报告。检查组接受基金监督机构领导,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七条实施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一)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个人或单位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三)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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