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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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712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3—0017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3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农业厅

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

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浙劳社农〔200379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农办):

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是推进我省城市化、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区别情况,分类保障,切忌简单化。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省政府要求,从2003年起,全省各地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这个制度,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又要考虑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相衔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为被征地时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保障人员,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由乡镇政府核准后确定。要根据不同的年龄段,实行不同的基本生活保障,保障的重点是劳动年龄段内和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

1.对征地时已经是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直接实行养老保障,并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账利率按实际收益率或不低于一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下同)。政府出资部分不记入个人专户,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以作调剂之用。缴费标准按全省平均预期寿命和当地的具体保障水平(含增长幅度等因素)确定,予以一次性缴足(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或区别年龄分档缴纳)。保障对象享受的待遇应与缴费水平挂钩,并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比照当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确定。保障对象去世后,其个人专户中的本息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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