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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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67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3—0049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3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浙劳社劳薪[2003]155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部门: 一、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应在4小时以内,同时为一个以上用人单位提供非全日制工作的,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双方原则上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工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双方需要约定违约赔偿责任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32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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