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外贸易厅转发人事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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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外贸易厅转发人事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653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2—0013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2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转发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2179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由省人事厅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统一管理、共同组织,并对全省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人事厅负责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报名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工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考试教材的征订和考前培训以及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二、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严格按照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发〔2002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报名条件中有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关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三、参加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必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

四、从2002年起,参加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或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都必须一次通过所有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全省国际商务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场统一设在杭州。国际商务外销员从业资格的考试放在各市的中心城市。有关报名、考试的具体时间和考务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六、过去已获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证书在5年有效期内),应通过国际商务从业资格相应科目考试(即参加“外经贸综合业务”单科考试)方能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根据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件(人发〔200270号)规定,从今年起不再设“助理国际商务师”专业资格考试,原拟参加“助理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参加“国际商务从业资格”(即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

建立和推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是为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外贸专业人才,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要求严、标准高,涉及面广,请各地人事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部门互相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文件精神的宣传贯彻和报名组织工作,确保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二年九月九日

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27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外经贸专业人才,加强外经贸专业队伍建设,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总结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建立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现将《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5]135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通知》(人办发[1996]19号)即行废止。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3]2号)中与本规定不相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外经贸专业人才,加强外经贸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国际商务专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外销员为国际商务专业的从业资格,是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工作的基本条件;国际商务师为国际商务专业的执业资格,是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工作关键岗位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负责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负责。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编写考试用书,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七条 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申请参加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申请参加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六)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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