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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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64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2—0021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2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 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劳社监督[2002]20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执行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工作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根据本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上述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同时承办劳动保障部移交督办的举报案件,配合劳动保障部办理涉及本省的举报案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同时承办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交督办的举报案件,配合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本市的举报案件;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同时承办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交督办的举报案件,配合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本县(市、区)的举报案件。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三、举报案件的处理办法及运作程序 (一)受理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按规定做好举报人以各种方式举报的受理工作。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28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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