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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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76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4—0029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4年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4]218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48元的标准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给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23元乘以2003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月调整标准(计算的调整金额见分进元)。据此,各市第一部分月调整标准为: 杭州市27元宁波市26元台州市23元 金华市23元嘉兴市23元绍兴市22元 湖州市22元温州市21元舟山市21元 丽水市21元衢州市20元 第二部分: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长短分档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40元。 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8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5年的增加13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增加20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仍以连续工龄作为划档依据。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24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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