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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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76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4—0029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4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4年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4]218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7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312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48元的标准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给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23元乘以2003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月调整标准(计算的调整金额见分进元)。据此,各市第一部分月调整标准为:

杭州市27元宁波市26元台州市23

金华市23元嘉兴市23元绍兴市22

湖州市22元温州市21元舟山市21

丽水市21元衢州市20

第二部分: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长短分档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40元。

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8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5年的增加13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增加20元。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仍以连续工龄作为划档依据。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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