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行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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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行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784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6—0036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4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行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意见

浙劳社老[2006]160

各行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8号、省政府浙政发[2006]4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浙劳社老[2006]142号文件规定,从20061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做好我省原行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行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200611日起,凡行业单位中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省政府浙政发[2006]4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浙劳社老[2006]1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在过渡期内,行业单位中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省政府浙政[1997]15号、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4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的,则以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为老办法;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浙劳社老[2004]107号文件规定的档案养老金执行的,则以职工本人20031231日档案养老金和2004年至退休当年个人缴费补贴作为老办法。

按上述办法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后,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进行过渡,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后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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