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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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84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5—0017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4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地震局转发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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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专〔2005233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地震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的推行,由省人事厅和省地震局共同组织实施,并对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认定、注册登记管理等进行统一管理。?

二、我省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

(一)凡符合条件者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2份,A4纸),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向市地震局申报,经市人事部门、地震局审核原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及盖章。各市将申报名单和材料汇总后(汇总表见附件),于1210日前报省地震局,联系电话:85128124,联系人:徐刚。省直、部属单位直接报送省地震局。?

(二)各地、各单位上报的申报人员,经省人事厅、省地震局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三、我省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另行通知。?

四、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由省人事厅和省地震局综合管理。省人事厅负责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以及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省地震局负责考试大纲和教材的发行、考试前培训、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注册管理等;具体的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二)报名条件中凡涉及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三)考场统一设在杭州。有关考试报名和考前培训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实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此项工作要求严、标准高,涉及面广,各地人事部门和地震局要互相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7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地震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令)有关规定,现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表:1.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令)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中,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分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英文名称为:Level1SeismicHazardAssessmentEngineer

       Level2SeismicHazardAssessmentEngineer

  第六条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共同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中国地震局负责拟定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进行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提出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中国地震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会同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3年;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5年;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6年;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7年;

  ()取得其他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人员,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o

  第十三条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1年;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3年;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4年;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5年;

  ()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7;

  ()取得其他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人员,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四条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中国地震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地震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本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相应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中国地震局为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负责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查工作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的注册与管理。

  第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收到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关审批。

  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注册审批机关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

  第二十条《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资格证书》;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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