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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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766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4—0010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人教〔2004〕250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事业,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事厅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事业,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实行一人一证一卡制。《登记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持有,登记卡由所在单位负责保管,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四条 《登记证书》是记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凡接受继续教育的均须在《登记证书》上予以登记。 第五条 《登记证书》登记的主要内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项目名称、学习内容、教育形式、起止时间、学时数(授予学分)、考试考核成绩、继续教育成果等。 (一)继续教育包括基础理论、专业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公共知识和基本技能等内容。具体按实际所学内容填写。 (二)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函授、电化教育、远程教育和国(境)外进修及有学习计划和结业考试的自学。 (三)学习时间是指实际参加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每6学时折算为1天。通过有学习计划和结业考试的自学进行继续教育的,考试合格后按学习计划规定的学时数计算。 (四)考试(考核)按分数、等级或合格与否如实登记。发结业证书的登记“结业”。 第六条 继续教育成果按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论文发表的等次(刊物等级)、个人排名及起止时间等情况登记。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与其所从事的专业相关的学历教育,按学制内的总学时凭《毕业证书》及课程成绩表登记。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21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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