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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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76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4—0012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人薪〔2004〕128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卫生防疫津贴分类仍按照浙卫〔1997〕1号、浙人薪〔1997〕31号、〔1997〕财社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兼做两种类别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只能享受其中一类。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19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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