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军区政治部 浙江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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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军区政治部 浙江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795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6—0026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4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 浙江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6]12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

现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后联字第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4]68号文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分别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军区后勤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后联字第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厅(局),各军区政治部、联勤部,各军兵种政治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政治部、院(校)务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后勤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2003]102号),做好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地方和部队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负责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建立、管理、转移和接续工作。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管理,以及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工作。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介绍信》(见附件一),按照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范围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一)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有关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到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

(二)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本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本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补足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到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

(三)已经参加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到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

(四)凡涉及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本人档案和相关原始材料负责审核认定。

(五)未就业随军配偶人事档案可以参照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减半收费或免费存放在其户籍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镇劳动保障所。

(六)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依据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及时续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妥善保管转入的养老保险转移凭证和个人账户档案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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